(2020)闽0402执恢141号 限高公告
公 告
(2020)闽0402执恢141号
福建省三明市远吉物流有限公司、三明腾飞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市盛龙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张康宁、温清秀、刘芳伟、赖晓梅、邓长鸿、陈美华、徐显根、张龙英、张仁松、张帮先:
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申请执行你(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被我院限制高消费;现依法向你(你们)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1日
上一篇:失信公告(法人)2021.2.23-3.18 下一篇:最后一页